法律

治安案件有无正当防卫

  治安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如下五个要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