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和《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连政发(2007)20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依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人员群众血肉联系,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确保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工作目标。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08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60%,并作为政府年内必须完成的十件实事之一。各县、区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60%的目标任务。

  (二)加快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8年起,各县、区要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要适当高于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各县、区本年度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解决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满足供养服务工作需要。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乡级敬老院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保险。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各县、区要将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按供养标准和供养人数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五保对象数量的变动,及时调整,以满足实际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季或按月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

  (五)有效保障五保对象的医疗、教育权益。五保对象的疾病医疗,要与各县、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对象患大病的,要实行零起付救助,并在最高救助标准内10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可高于县、区最高救助标准的20%。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费用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六)维护五保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五保对象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五保对象所有,不得抵扣本人供养费。应当维护五保对象的财产权益,尊重五保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是否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七)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内部设施建设。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管委会成员经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要不断搞好敬老院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餐厅、浴室、文娱活动室、康复室、医务室等服务设施,努力为五保对象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要加强对分散五保对象经常性管理和服务,保证其居住无危房、生病及时给予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

  (八)建立健全五保对象审批注销制度。五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初审,各县、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建立五保对象档案,核发五保对象供养证书。要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部上报到所属县、区民政局,各县、区民政局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对本乡镇五保对象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属县、区民政局,对病故、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予以核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五保供养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格局。各县、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五保供养金需求计划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需求足额预算五保供养资金,并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保证资金落实。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到位。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经费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监督考核。为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落实到位,2008年市政府将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纳入对各县、区的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完成情况,确保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60%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将加大对各县、区的督查力度,每一季度督查一次,每半年全面考核一次,并对督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各县、区也要建立对乡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考核和通报制度,对部分目标完成较困难的乡镇,要采取现场办公、督促指导等办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水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