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

  社会主义宪法在20世纪出现之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从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入手的,因而被认为是科学的分类方法;区别于上述各种形式分类,这种分类也叫做“本质分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宪法则为资本主义宪法,原则上通常把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也归入资本主义宪法一类。

  列宁曾经说过:“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有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列宁的这一论点,把宪法分为虚假宪法和非虚假宪法。不过,宪法条款同现实脱节与否,实际情况非常复杂,需要作具体分析,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尚不被宪法学界普遍采用。

  此外,有些西方学者承认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区别,有些人还进一步将资本主义宪法具体分为:资本主义发展成熟、又有自下而上的市民革命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如英、美、法等国的宪法;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市民革命也较晚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如德意志宪法;资本主义发达但市民革命没有成功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如日本明治宪法;资本主义不发达且市民革命也不存在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都是这样;等等。社会主义宪法也还可以具体分为:历史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但因外部力量而社会主义化了的国家的宪法,如九十年代前波兰等东欧国家的宪法;历史上资本主义发展较差、但有本国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而产生的宪法,如前苏联宪法;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的宪法,如亚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