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公司的欠款怎么办?

  破产公司的欠款按照如下顺序偿还: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