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破产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如下: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8、企业债权情况表

  9、企业债务情况表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破产的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