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商注销需要什么资料,如何走流程

  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者自然人股东签字;

  3、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流程如下:

  1、个体工商户注销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委托;

  2、国地税清税证明(有的工商所需要有的不需要);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身份证;

  5、公章(没有就不用带)

  带齐后到登记工商所签写注销登记表就可。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首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其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