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合同未生效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孙某与杨某于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决定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有孙某的一半份额,孙某同意处分房屋归其儿女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孙某无房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一个月后,杨某以孙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孙某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孙某赶出大门。在孙某离开后,杨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孙某无法进入,孙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孙某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孙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孙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