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国参展指南

  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

  为举办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说明〗

  (1)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2)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名称2。目的3。主持单位4。支持5。赞助6。会期7。会场8。展出者及展品9。展览场地种类及其基本设施10。展览场地租费11。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12。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13。小间的分配14。展品搬入与撤出15。展示16。实演17。试销18。展品的安全保护19。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20。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21。入场22。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23。展览宣传24。展出者名录25。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26。照像与临摹27。会期的变更与中止28。规则的细则29。规则程序的变更为使读者比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

  介绍于后:展品: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C:保护工业所有权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X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照像、摄像及临摹: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摹、测定取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