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有:

  1、法律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2、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

  3、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

  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