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刘XX诉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9号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明,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默

  代理审判员陆萍

  代理审判员寿仲良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