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诉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9号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明,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默
代理审判员陆萍
代理审判员寿仲良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