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侵权赔偿的问题

  (一)其实这个问题不算太难,我们在提到专利侵权赔偿时,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这项专利的拥有者在被别人侵权后损失了多少,如果很难客观地对损失的金额进行评估,那得按照什么标准去衡量呢?那就得看看侵害专利的那个人从中得到多少金钱了。

  (二)其实这个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你拿了人家的专利商用,得到的都不是自己的,反而是一种可耻的行为,那你获得的收益也应当是专利人应得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专利侵权者也数不清获利多少,或者说是数额难以估计的,又该如何是好呀?那就要遵循法的精神了,这个怎么说呢?

  1、要按照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专利授权的收益来算,利用倍数进行计费赔偿。再说了,如果这是一项潜力无限的发明专利,其经济效益是难以估计的。

  2、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所有者在维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杂费,也是可以相应地算进里面的。

  所以说法律对专利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发明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使自身获得社会价值的肯定,并不断催生社会创造力,使社会创新永不止步。

  (一)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三)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