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享有以下两种权利:

  (一)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第二,专利权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中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种精神奖励也属于人身权,其形式可为授予专利证书副本、奖章、给予表扬等等。这些人身权都是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夺或剽窃。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表现为物质奖励,它可以是奖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质利益。物质奖励在两个阶段发给: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资金;本单位实施或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应按税后利润的不同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称一奖两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呕心沥血搞出了发明创造,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理应得到奖励。这样做,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了便于实行,专利法实施细则或有关条例对上述各种奖励的形式、内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讲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人力、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其中的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自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而且这种对单位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的还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