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则一审有罪判决便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便不存在错误执行刑罚所造成的损害。但是,由于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引起被告人上诉,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害,一审法院应当负责。同时,由于错误羁押往往始于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决定,在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受害人已被错误羁押,所以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