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日或期间,用该时间来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者存续。如约定合同“自2003年5月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终止”,就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6条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的缺漏: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