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和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财税(201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O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