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裁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一,合法性。调解是一种合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劳资双方来解决劳动争议也需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审查进行。不论调解的案件种类和调解方式,最基本两点就是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且经过双方充分的认定。只有这样基于科学合理的方式,才能最终做出最公平的调解结果。

  第二,自愿性。采用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以劳资双方自愿同意为基础,且必须准确及时向双方传达彼此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于弱势方。一旦出现劳资双方不愿调解或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果断放弃调解转入仲裁程序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有限性。尽管调解的优势多,方式理想,但也有其限度,不能对所有案件一味适用。在企业出现忽视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拒不执行调解结果等情况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及时止损作出裁决,以法律来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对仲裁结果不服到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一般不会。基层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服,双方均可向中院上诉,至此才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