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伪造食品检测报告会判刑吗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检验组织、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撤销该检验组织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予以撤职或者炒鱿鱼的处罚。违背本法限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炒鱿鱼处罚的食品检验组织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组织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撤销该检验组织的检验资格。

  针对伪造产品检验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鉴别功能

  根据技术标准、产品图样、作业(工艺)规程或订货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观察、试验、测量产品的质量特性,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质量检验的鉴别功能。鉴别是"把关"的前提,通过鉴别才能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不进行鉴别就不能确定产品的质量状况,也就难以实现质量"把关"。鉴别主要由专职检验人员完成。

  2、"把关"功能

  质量"把关"是质量检验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产品实现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复杂过程,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人、机、料、法、环)都会在这过程中发生变化和波动,各过程(工序)不可能始终处于等同的技术状态,质量波动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并予以"隔离",实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产品组成部分及中间产品不转序、不放行,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销售、使用),严把质量关,实现"把关"功能。

  3、预防功能

  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事后"把关",还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

  4、报告功能

  为了使相关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评价和分析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把检验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经汇总、整理、分析后写成报告,为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考核以及管理层进行质量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