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探视子女,不能危及子女身心健康

  点评:

  孩子母亲的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以上规定,仍无法解决探视权纠纷的实际问题。要避免母亲再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可以通过中止母亲的探视来实现。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消除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的再发生,对于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