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盗窃罪成立需要哪些证据

  盗窃罪需要可以用于盗窃事实的材料,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的金额标准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