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样才能确定收养关系

  收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办理了手续后就确定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可以申请办理修改手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解读》第九条规定,更改民族成分除确因户口工作人员登记出错外,户口登记部门无权更改居民的民族成分,而只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出具的证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更大范围地区的群众要求者,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指孙子女辈要求恢复或改回到祖父母辈民族成分)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再据以改变本人民族成分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分,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分。

  并非原登记有错,而是不同民族成分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分的,成年人不改变,未成年人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少数民族自幼收养的汉族子女,成年以后要求恢复为汉族的,如其养父母同意,可以予以恢复,否则应予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