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应对反补贴问题的思考

  一、反补贴的内涵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具体地说,我们的各地政府给予一些行业和一些企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电价、运价、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都能被视为政府补贴。有时,企业入驻一些政府投资兴建的开发区,也会被认为是享受了政府的房租补贴。所以,有关“补贴”的认定,远远超出我们通常的理解和想象。

  二、我国反补贴现状

  长期以来,西方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在我国等原先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中,生产资料价格受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别开,所以未把反补贴法适用于我国等原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而一般以反倾销诉讼或类似美国的所谓“市场扰乱”(406条款)诉讼代替。近几年来,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政府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也已经有很多发达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我国在入世15年内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他WTO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对从我国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该规则在认定是否存在补贴时不用考虑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也是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继准备对我国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原因之一。我国已经受到了国外反补贴措施的影响。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进行了三起反补贴案件调查。从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烧烤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我国紧固件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补贴额为每公斤1.25元(人民币)。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被喻为是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5月1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复合木地板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做出终裁决定,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法国的复合木地板存在倾销,其中我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17%,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8%;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存在补贴,补贴量为0%—9.2%,加权平均补贴量为3%。必须指出的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

  之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倾向于将其本国的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旨在增加向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条款。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的举动似乎意味着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制裁。同时,欧盟也一直在寻求法律上的突破,欧盟正在考虑给予我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这样欧盟的反补贴法也将适用于我国。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协定,我国可以在入世后的15年内保持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目前我国在事实上并不受到反补贴法的规制,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会找出无数冠冕堂皇的理由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巨额反补贴税。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事务部武长海曾指出:“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我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对此,我国政府应提早作好准备,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继续清理有关政策,要防患于未然。”

  三、正确认识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排位已经由1978年第32位上升到2004年第3位,并且自1994年以来持续实现进出口贸易顺差。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充分利用了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结以来所建立和形成的贸易自由化环境,有效地实施了以出口和创汇为导向的外贸战略;充分利用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低价营销策略实现了对国际市场的抢占。导致贸易收支不平衡和贸易摩擦加剧、低价竞争和贸易条件恶化、外汇储备过多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巨大、出口相关措施与世贸组织原则不符、对外依存度过大与内贸外贸失衡、外贸结构不合理与技术创新能力等问题,这些已经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外贸经济甚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时机已经成熟;充分利用劳动力低廉等资源优势确实能够实现贸易大国之梦。但仅靠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低价竞争,要实现贸易强国则非易事。因为低价抢占市场常常与倾销、补贴相联系,既是对自由贸易的滥用,也是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四、我国应对反补贴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相关法规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与反倾销相比,一是很多企业对反补贴还比较生疏,应对国外反补贴实践经验少,专业人才缺乏;二是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一旦发生反补贴调查,中国的应对难度将十分巨大,容易导致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因此,企业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这就要求通过培训,深入普及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加强培养从事反补贴措施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认真研究《反补贴协议》和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补贴和反补贴案件,为中国将来就该类案件起诉、应诉做好充分准备。

  (二)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和策略。审视我们的政府行为,我们会发现,很多行为具有补贴特征,或者说,我们的政府在制订产业政策时,有补贴偏好。比如说,一些政府部门喜欢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一些政府喜欢动用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这些都是最典型的补贴行为。面对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我们的政府一方面要配合企业,积极抗辩。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对反补贴壁垒加强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同时,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以鼓励出口为例,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缩短通关时间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而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

  (三)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反倾销、反补贴的培训、宣传、咨询工作。注意分析掌握本行业产品国际竞争力水平,重视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未雨绸缪做好事前协调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经贸委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反补贴应诉新机制。组织企业应诉是协会的本职工作,是行业协会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补贴应诉工作主体的新机制,有利于扩大出口,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组织企业反补贴应诉工作中,各行业协会要解放思想,积极主动,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要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指导企业了解反补贴应诉的相关法规。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研究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促进企业积极应诉。

  (四)坚决抵制同一出口产品就同一损害后果采取双重救济措施。采取双重救济措施的做法事实上是完全违反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严格说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不论是GATT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是GATT1994的第6条第5款,条文在对同一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双重征税的问题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弥补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按照这一规则,如果某一进口产品同时存在倾销和补贴问题,那么对由于倾销或补贴造成的相同损害后果,进口成员方只能选择采取或征收反倾销税或征收反补贴税,而不得同时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现行GATT第6条5款是明确禁止成员方对同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救济措施的。因此,当我国出口产品同时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指控的时候,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应诉中应当运用这一规则,据理力争,拒绝同一出口产品就相同损害被双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另一方面,有关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充分注意,并应当就有关问题向对方当事国提出磋商和谈判,指出双重救济措施是违反WTO相关协议的,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WTO争议解决机构来制止这种违反WTO规则的做法,以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我国贸易利益。

  (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正当贸易利益。在发展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家之间出现贸易纠纷与摩擦,通常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如前所述,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受到的贸易限制也迅速增加。进口国的一些不合理做法损害了我国的正当贸易利益。如果通过双边途径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我国应该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多边机制寻求解决。实践证明,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能够更为公正和有效地处理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2002年以来,WTO共受理各种争议案件110起,中国在2002年的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中主动向WTO提出过投诉,而中国作为投诉对象的案件就有4起,涉及集成电路增值税和汽车零部件进口两项政策措施。这种状况与中国遭受的繁多的贸易限制形成鲜明对照。中国需要加强对WTO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的研究,培养精通WTO规则和争端解决程序的法律人才,学习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合理利用多边体制与规则维护我国的正当贸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