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泉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泉州市建委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委(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招标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计划委员会、泉州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泉财基[2001]232号)文件精神,市直所有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招标报批前,建设单位需先行向市采购办和财政局核准工程采购资金,取得核准单后再行工程招投标,严禁超概算和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二、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及商品住宅项目(含外商和个人投资项目)都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发包,确定施工单位。

  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得招标信息。凡本省审批的所有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除了在当地媒介、建设信息网发布外,还应当在《福建建设报》或《福建经济快报》上发布,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完善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与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配套规章制度相抵触。

  1、为鼓励创优,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优质优价原则,凡创优工程(无论什么情况)均按规定给予奖励。

  2、工期应按照新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强制或暗示投标企业盲目提前工期,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招标工程设置标底的,标底仅作参考,禁止采用标底浮动范围来界定废标,鼓励实行明标招标。

  4、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评比奖项的加分规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奖优等一般不再在投标中加分。

  五、试行综合业绩排序法确定入围投标企业。今后,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可试行综合业绩排序法确定入围投标企业。投标报名合格企业数量较多时,投标企业入围数不少于7家,从综合业绩最佳的前10名中抽取5家,其余随机产生;投标报名合格企业少于10家的,原则上均确定为入围企业。综合业绩排序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综合信誉(包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银行资信、重合同守信用等级)、创优(包括拟派项目经理创优)、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企业财务状况、诉讼及所受的各种处罚进行综合评定。

  六、严格实行报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应当在发出的同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备案(报告)内容按建设部第89号令执行。

  泉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