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人的选择标准是什么,合伙人是老板吗

  合伙人的选择标准是:

  1、内在素养好,一个对的合伙人最先要了解的就是他的品性。

  2、有能力,能独当一面的人。这也是一个起码的条件,除了内在的素养要好,同时还要看这个人能否独当一面,是否能够一起扛大旗。

  如果是指投资、出资的人,则合伙人是老板;如果是指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人,则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是推选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是否是老板,要看对老板的定义是什么。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在共同执行事务的合伙企业中,由于各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企业没有,也无必要安排专人对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因而在这类企业中,各合伙人既是事务执行人,也是他人执行事务的监督人。故而他们都既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将自己负责的业务执行好,也有权利和义务对他人执行企业事务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既然每个合伙人负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那么他在监督中对其越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就有权提出异议。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