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人的住所如何确定

  一、目前国际上确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一)管理中心主义

  即以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称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作为决定和处理公司实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

  (二)营业中心主义,即以营业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

  营业中心地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

  (三)由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住所地为主,管理中心地为辅

  法人的住所章程对住所有规定时,以章程规定为准,若没有规定,则以其管理中心地为其住所。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