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加油站合作协议范本怎么写?

  一、加油站合作协议范本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以购原xxx加油站后,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二)企业的名称:

  (三)合伙人姓名:

  (四)合伙人共出资:x万元,后期投资金额安实际情况论股出资。

  (五)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企业经营场所:xxxxx。

  (七)合伙目的:资源共享,互利互惠。

  (八)经营范围:成品油购销

  (九)合伙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十)上表出资数额为各合伙人第一期投资,后续投入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出资,合伙人平均承担贷款债权义务。

  (十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合体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受其领导并协助处理企业事力,继续办证和投资所需的费用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单个合伙人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出资办证的由其自行负责,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2、所有合伙人均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并配合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三)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同时对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庆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十四)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力因素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根据清算职责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

  (十五)转让

  1、合伙企业转让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转让所得价款除返还现金出资人的资金,清缴所欠税费和偿还债务后,按各合伙人所占股份比例分担剩余利润部分。

  (十六)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企业存档一份,各合伙人自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二、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法。

  设立这一新经营模式的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虽采用合伙的模式,但各合伙人之间往往各自开展业务,彼此之间相对比较独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模式后,可以保护无责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证经营的稳定性法。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