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由此可知,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最终证据”的对称,又称“表面证据”。是指可解除其提供者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具有最终说服力的证据。即初步证据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证据所推翻。

  2、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法律之所以要求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标明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是为了避免有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恶意的通知,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辨别通知真实性的困难,二是有利于后续权利归属争议纠纷的解决。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的责任主要是指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的连带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其仅仅是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1、责任的范围限于街道通知以后的损害部分。这就是说,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必须区分损害的发生与扩大。所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就是指在通知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必要措施而未采取,在此之后所发生的损害部分应当承担责任。

  2、责任的形态是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是连带责任,主要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实际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或帮助。而且,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1、将网络用户的书面说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2、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