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区别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非营利法人能作为公司股东。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商行为,只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企业法人有哪些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向所有的非营利目的开放。除特殊功能的非营利法人外,其他的均采准则制,放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诸如业主委员会、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民间组织,均可以自愿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而获得法人资格。

  (一)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三)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四)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