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依照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登记。

  当值律师接待来访,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交援助处;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法律援助申请的全面审查。

  法律援助处负责援助申请审查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期限是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案件审查人对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仍需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报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审核。

  (三)援助处主任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分管业务的副主任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本处工作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任做出审批决定。

  主任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最后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本处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援助处主任提交的重大疑难的申请事项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

  以下两种情况,审查人应报援助处主任决定是否提交援助处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1、审查人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如对申请事项持有不同的审查意见或把握不准的;

  2、申请人不服我处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继续要求援助或者向上级投诉;

  本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上述申请进行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五)获得本处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由负责指派案件的经办人发给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批准的申请事项,指派的律师姓名、电话、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未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案件初审人发给《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以及不予法律援助的依据和理由。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什么是法律援助机构?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带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