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如下:

  1、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合同有如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委托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