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

  1、事实要件。公证遗嘱的生效,必须有遗嘱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实。首先,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生效是以遗嘱人的死亡为条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方可生效,死亡前不生效。正因如此,遗嘱人生前可对所立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消费、交换等形式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实际地处分,从而对遗嘱内容进行事实上的变更。其次,立遗嘱人要先于受益人死亡,否则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假如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在取得遗产前又死亡的,遗嘱是否有效?对此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已生效,可以比照转继承的有关规定,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份额。

  2、法律要件。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公证遗嘱对于合法性的要求更高。简言之,公证遗嘱不仅要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而且还要满足公证专有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要求。

  3、程序要件。所谓程序要件,是指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要完整、真实、合法,没有明显瑕疵。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程序一旦存在缺陷,遗嘱效力必然受到质疑。程序要件之所以成为公证遗嘱生效的特别要件,是因为公证遗嘱所具有的排除效力、优先效力和证据效力必须要有严格的公证程序作为保障,更何况公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以公证书的方式做成,遗嘱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公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

  一般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办理公证遗嘱后公证处人员会亲口告知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