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审查遗嘱的效力?

  1、从形式上进行审查

  从形式上审查各类遗嘱的效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内容不一致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自书遗嘱。这类遗嘱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遗嘱形式。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录音遗嘱。此类遗嘱弊端较多,不仅容易产生音质差的现象,而且还容易被伪造,因此需要审查其真实性。

  (5)口头遗嘱。简便易行,但是容易伪造、篡改。只有遗嘱人在危机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同时也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2、从内容上进行审查

  从内容上审查遗嘱的效力。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是否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遗嘱人死亡时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果存在且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则认定遗嘱部分无效,在法院扣除必要的份额后,按照遗嘱确定的方法继承。

  3、在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审查的是,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适用遗嘱继承的前提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他人订立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于是,法院就应该查明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应当通知扶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