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该法律条款:

  1、先付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是,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对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相对人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但是在这个条款中,在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在第三人有过错的前提下向第三人追偿。当然,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那就自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2、索赔僵局。这种先付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之间仍然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但是在生产者消费者没有赔偿能力且消费者无法依法直接向第三人索赔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不够明确。

  1、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即可构成侵权,不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2、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包括但不仅限于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情而异。

  (1)产品缺陷仅造成产品本身损失的,构成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中的财产损失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如果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就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而应是合同标的物瑕疵所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应依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产品缺陷的产生,有可能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由生产者教唆、帮助销售者或者销售者教唆、帮助生产者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构成并发侵权或竞合侵权。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