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

  「法条」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更正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本条解读」第一款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对错误登记进行更正的请求权,遗憾的是没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错误更正程序的规定。第二款重申了引发异议登记之后原权利人(即记载权利人)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事实上本款规定多余,我国其他法有规定,尚在权属争议的标的物的处分行为是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