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房地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新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及沪房地资(2007)59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登记文件,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询问事项认可无误的,应当在登记信息系统生成的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确认。

  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