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越权代理的构成

  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确定付款责任的代理行为。越权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提早到期日的超权代理。

  2、记载被代理人履行不方便的付款地的越权代理。我国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即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填写金额的限度而增加了票据金额,从而增大了被代理人的票据债务,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代理出票的时候。

  在以上越权代理中第一项,被代理人就越权部分主张对物抗辩,但须承担未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第二项、第三项主要影响到债务的履行条件,不影响票据债务本身,被代理人不能主张对物抗辩,以免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影响票据使用的安全。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态

  实务中票据越权代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

  票据的金额记载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主要表现在票据上记载上增加了票据金额,从而直接导致了票据债务的增加。该越权行为在性质上,被代理人是可以就越权部分进行物的抗辩的。

  2、其它事项的越权代理

  所谓其它事项的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随意改变票据债务的履行条件。比如提早到期日或者记载不方便的付款地等等。虽然此类行为足以增加被代理人票据上的义务,但是只关系到了票据责任的履行条件,对票据债务的基本内容影响不大。如果给代理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如因提前付款而减少的利息以及因记载不方便的付款地而增加的交通费等,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及票据交易安全考虑,这些越权行为仍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被代理人对这些越权代理行为只能行使人的抗辩,而不能行使物的抗辩。

  三、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

  依民法上广义之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将越权代理与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规定在一起,施以相同的规则。《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列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8条则对它们适用同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