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湛江侦破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犯罪分子被判12年

  2011年6月和9月,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分别对湛江XX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湛江YY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展开税收检查。两家公司均由唐某某控制运作,同时唐某某还担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过对案情疑点的进一步梳理,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从外围对购进和销售展开核查,发现企业存在资金回流、销售的货物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等情况,判断两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随后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将该案移交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

  在税警双方通力合作下,历时半年多,终于查清两家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一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XX公司和YY公司分别从湖南长沙的钢贸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和121份,发票金额合计2075万元,税额合计353万元,并全部申报抵扣;二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YY公司向中山市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金额合计118万元,税额合计20.1万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公司和YY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偷税,追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522万元,罚款522万元,并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YY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处以罚款30万元。2013年10月1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XX公司和YY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判处罚金30万元;XX公司和Y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中间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