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新的对外贸易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中获得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各方反响热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次新的外贸法从修订草案的拟定到最终获得通过,如果用简短的四个字来概括它的出台,那就是“众望所归”。相比94年外贸法,修改后的新法中有诸多亮点,比如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但笔者认为,在诸多增减中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允许我国自然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关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划定问题,在94年外贸法第二章第八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在随后的第九条中又详细列明了符合经营者范围的各项审批条件。应该说,这种规定是从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体制,是基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未真正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对外贸易的经济手段尚不能顺畅运用而实行的,因而是适应当时的外经贸环境的。引用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同志在外经贸部对该草案说明中的讲话,就是94年外贸法既“照顾现实,又要为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留有余地。”由此,当时的立法理念可见一斑。

  随着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外经贸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既不符合WTO规则中关于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规定及国民待遇的原则,也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2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自然人应同外国的自然人一样,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划定上做出了重大突破——新法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首次将自然人纳入到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当中。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到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做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那么,外贸经营权扩大到个人对我国目前的经济与社会生活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外贸法关于扩大外贸经营权的重大修改有着什么样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个人获准经营外贸是修改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使之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重大举措。修改外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将相关入世承诺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众所周知,按照WTO的规则,成员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即享有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及进出口的权力,即对对外贸经营权普遍采用登记备案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经在不断降低外贸经营权的门槛。比如在2003年8月1日已经提前兑现承诺实行了国内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外资占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完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而在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口比例在2003年的基础上增加15%。新法的施行,标志着在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门槛将降得更低,从事外贸经营的主体会更加多样化。同时,此举也充分表明了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是一个有作为、负责任的重要成员,展示了中国有信心、有能力按照入世承诺来管理日益发展的对外贸易活动。

  其次,扩大外贸经营者范围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提倡自由,反对垄断。原对外贸易法在限定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并对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外贸经营权由政府授予一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它们独享的权力。这种实际上由政府垄断外贸经营权的做法,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其结果就是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把大多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排除在国际贸易和商业竞争之外,而且容易被视为贸易壁垒,进而使我国在面对各式各样的国际贸易争端,尤其是反倾销诉讼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实际上,外贸经营权属于企业经营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WTO

  使世界经济全球化,它将所有成员国市场连成一片,中国已不可避免地置身于这股浪潮之中。为了继续在中国坚定不移地推行市场经济,就一定要打破由原先那种只有部分国有企业才能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局面,将这种权利变为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权利。

  第三,个人拥有外贸经营权是一国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个人能进行商业贸易,包括对外商业贸易,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此次外贸法修改使个人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呼应了我国将人权原则写进宪法的举措,因此除了具有其本身立法方面的意义外,还具有更深层次上的政治意义。

  最后,允许个人拥有外贸经营权能够更深层次地激发广大公民的投资积极性和从事商业活动的热情。当前,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喜人,

  200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和出口额世界排名,均从上年的第5位上升至第4位,进口额从世界第6位跃升至第3位,进口额占世界进口额的比重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同时,我国外贸收益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增加。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发展,GDP年平均增长9.8%,而外贸增长更快,外贸依存度已经越来越高。对外贸易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据测算,外贸出口每增长5%,拉动国民经济增长1个百分点,按此计算,平均每年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在2个百分点以上。对外贸易活动俨然已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业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成为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重大问题。随着国家进一步降低进入门槛、变外贸经营的审批制为登记制,对外贸易在广义上成了可供居民个人选择的投资对象。目前国内各大银行中约有共计10万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储蓄存款,缺乏合理的投资途径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盘活这笔巨大的资金使之能够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或许就可以从为公民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投资渠道,包括投资对外贸易这个思路上想办法。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在个人获得外贸经营权后,我国以个人身份经营外贸业务的数量是否会出现大增呢?这个结论下得还为时过早。因为影响个人参与外贸活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国内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主要是外汇制度是否完善是重要的制约因素。随着中国将对所有企业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个人和企业持有的外汇数量将迅速增长,这些主体对于利用外汇市场提高资金流动性、实现投资功能和规避汇率风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这对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来讲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此外,个人在经营外贸活动方面的理性预期等也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种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所调整的对象及范围的重要性决定的。根据中国加入WTO发生的对外贸易新形势,尤其是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必须相应地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地位,使之成为全民都应该了解、学习的重要法律。新外贸法关于扩大外贸经营权问题的修改符合WTO规则的要求,适应我国现阶段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并能对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就业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贸易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武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