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亲身亡孩子尚未出生胎儿权利生后可以追索

  2013年8月21日21时55分许,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处置不当,与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齐某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齐某的次女齐X于同年11月22日出生,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齐X尚未出生。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完毕,余额应由唐某按50%的责任比列承担。被抚养人齐X于2013年11月22日出生,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年限为18年,原告请求17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官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中,受害人去世时,胎儿未出生,但其作为受害人的遗腹子,其有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胎儿有继承的权利,在胎儿作为活体出生后,受害人的先前死亡导致其不能得到完整的被抚养权利,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情况下,从法律的公平原则、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来讲,法院应支持后出生胎儿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