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预售合同的写作要求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1、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3、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写作要求有:

  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并且由法人代表签名。

  2、商品房名称。即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3、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

  5、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注意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

  6、约定每平米的价格。

  7、约定商品房的质量。

  8、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依法成立并办理登记手续就生效,并没有附生效或者失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