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中应用之义务帮工责任承担

  义务帮工责任承担,就是义务帮工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或致己损害的,以及第三人致帮工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在这里只探讨义务帮工人致他人和致己损害的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对当地一些民俗习惯(如当地的客套话)应该如何定性,这对我们审理案件很有帮助。

  关于义务帮工责任承担在法律上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赔偿责任。依此,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审判实践中都一致认为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怎样才构成“明确拒绝”的条件,我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模糊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村民张甲一家人在村里的自家住宅基地上建房,由于正是农闲时间,村民们都有一定的闲暇时间,张甲的堂兄张乙就主动来帮张甲盖房。当张乙来到工地上时,张甲就说了一些客套话,拒绝了张乙的好意。因为以前张甲也帮过张乙,为了还张甲的一个人情,所以张乙就一再坚持,张甲也就没再反对,并且给张乙提供了建筑工具。在房子建到第二层时,张乙不小心一脚踩空,从二楼顶上跌下,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事后,张乙要求张甲承担医疗费,两人协商未果,张乙遂诉至法院,要求张甲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受理后认定:张乙去张甲工地上做工是义务帮工行为,并且当时张甲确实明确拒绝了张乙的好意帮忙,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判决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法院对张甲是“明确拒绝”的认定欠妥。笔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立法的精神以及有关法理,对如何才能构成“明确拒绝”,得出以下两种观点:第一、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不因此认定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根据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被帮工人的亲朋好友近邻,以及曾经得到过被帮工人帮助的人在得知被帮工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主动帮忙的,被帮工人不得以“我没有叫他来”为已经拒绝帮忙的理由;第二、虽然被帮工人当时确实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但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认定为这只是当地的一些客套话的,之后也默认了帮工行为的,不得视为“明确拒绝”。

  综上,笔者人为本案被告张甲理应承担张乙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张甲“明确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说,就算符合“明确拒绝”,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帮工人也应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也是善良风俗在法律上的表现,体现的是一种和谐的社会风气,鼓励人帮人。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谢小彬易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