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透析民事诉讼的正当性

  把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抬得很高,就是把需要诉讼保护的国民堵在法院的门外。以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或者“保民”,应该像“治水”一样去疏导而不是堵塞,这既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理念,也是我们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理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常把民事诉讼比作“民事战争”,当事人双方都拿着“剑和盾”,也即是基于“平等武装”理念,原告和被告以平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武装自己,以赢得诉讼。虽有“民事战争”的比喻,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诉讼必须具有正当性,遵行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强调必须经由正当程序获得胜诉,反对来自对方当事人的突袭式诉讼和法官的突袭式裁判,禁止使用诸如暗渡陈仓、上屋抽梯、瞒天过海、美人计等战争计策。

  那么,何谓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何谓正当程序保障原理?正当性,又称正统性、(广义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某项制度或某个做法具有能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则指民事诉讼具有能被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满足或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诉讼程序,就是正当程序。正当诉讼程序的法律化,则是具有正当性的诉讼法。依据此种诉讼法进行诉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诉讼的正当性,正所谓“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具体包括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正当性。从权利的角度说,这些内容恰是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及时执行的权利。对此,具体阐释如下:

  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包括:进入(启动)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进入(启动)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从权利的角度说,前者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或起诉权,后者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执行请求权或执行申请权。

  法谚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享有民事司法救济权,即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能够充分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现代法治国家向国民充分开放民事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义务。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要件(起诉要件和执行申请要件),不得过分严格而阻碍当事人请求诉讼救济。

  现在,我国许多人士主张,提高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起诉要件和执行申请要件),防止大量“无需诉讼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国家治理的一个正常途径。“国家治理”当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保民”(“治民”这个词语或说法并不妥当)。把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抬得很高,就是把需要诉讼保护的国民堵在法院的门外。以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或者“保民”,应该像“治水”一样去疏导而不是堵塞,这既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理念,也是我们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理念。

  二、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应当能够获得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主要包括:

  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对应于民事诉讼公正价值,其具体内容是:(1)法官中立,即“任何人都不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2)当事人平等,即“武器平等原则”。(3)程序公开,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程序参与,即“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5)合乎比例,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

  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对应于民事诉讼效率价值,其基本内容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及时审判执行,节约诉讼成本。及时审判执行的意义,可借用莎士比亚的一句戏文来表达,即“待到草儿青青,马已饿死”。诉讼成本被喻为“生产正义的成本”。正如某位学者所言:“面对着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和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弊病。”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是一致的,如培根所言:“(法官)不公平的判断使审判变苦,迟延不决则使之变酸。”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的范畴。

  三、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仅仅要求或强调获得正当程序的审理和执行,仍是不够的。民事诉讼正当性的第三方面的内容是:诉讼结果的正当性,旨在通过正当程序来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等,即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其主要内容是:

  “(判决)被作为真理来接受”。这既要求“相同或相似案件应作相同或相似处理”,又要求判决采用真实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以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正所谓:“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还应该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适当和迅速地执行。执行权利人通过正当的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确定判决等执行名义所确定的民事义务,适当和迅速地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同时,维系义务人能够以人的尊严而生活下去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也是对执行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过程与结果的一体性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性。法谚警示我们:“摧毁手段即摧毁目的。”因此,我们既应尊重正当程序本身及其独立价值,又须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正当的结果。

  四、民事诉讼正当性:三位一体。民事诉讼正当性是三位一体的: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正当性,三者既有各自的内涵和独立的价值又相辅相成。在现代法治社会,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由和便利地进入诉讼程序,经过正当程序的审理,得到正当的诉讼结果,并能得到正当执行。民事诉讼正当性是当事人的民事诉权、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执行的权利与诉讼目的、诉讼价值的共同实现。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体现了民事诉讼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认同的道德基础的民事诉讼,才真正具有正当性。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要求,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等规定,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以“阻止侵权,或有效遏制进一步侵权”,并且这些程序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不应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也不应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