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书什么时候提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仲裁答辩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以下三点:
①标题。写明文种名称“仲裁答辩书”即可。
②抬头。答辩人(被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职务、通讯号码。
正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案由或前言。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什么仲裁案件进行答辩。
②答辩内容。陈述事实过程,指明责任,反驳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说明自己的辩驳理由和依据。
③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自己的态度,部分赔偿还是不赔偿。
尾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即仲裁机构名称或仲裁员姓名。
②附件。写明附件名称、份数。
③被诉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