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是在出租人所在地法院吗

  一、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是在出租人所在地法院吗

  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但是,这些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租赁合同诉讼起诉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出生,籍贯: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年____月出生,籍贯:____家庭住址:____工作单位: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郊外的房屋,面积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____),租赁期共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____元,年租金总____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____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

  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

  可是在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____年____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后来又补上了。

  ____年____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____年____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