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拘留不执行后果

  (一)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大对拒不履行行为的惩罚力度。刑法第314条和第315条规定了关于拒不执行的罪名,但都加上了必须要“情节严重”条件,被执行人必须因拒不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才能定罪,这显然是一种对被执行人的过于保护。建议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的法律适用上,程序法规定应当与实际情况相吻合,适用上简便易行,付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起到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的打击效果;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已经适用罚款、拘留措施仍不悔改的,如何处理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使司法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相衔接,更有力地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应慎之又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项违法行为裁决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的规定,是维持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对于多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

  经过大家讨论,决定通过立法严加限制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将合并执行期限的上限缩短为20天,这也与刑法数罪并罚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原则相吻合。最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