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案例】

  A方与B方因喝酒发生争吵,A方打电话叫C来帮忙闹事,C叫上D、E赶来,C、D将B方2人殴打一顿(E未动手),D还拿出自己一把自制的单刃尖刀(刃长28cm)乱抡,叫骂B方。后C见派出所民警赶来,便将尖刀交给E,D将借下C的一把弹簧刀(刃长10cm)也交给E,由E扔掉,后E将两把刀拿回家,民警询问时,E称准备第二天交派出所。请问:A、C、D、E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能否再对C、D以携带管制刀具处罚?A和E均未动手,请问能否对A和E进行处罚?

  【说法】

  根据上述情况,应认定为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系吸收行为,不宜以单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再予处罚。

  A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当然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对其予以处罚。E虽未动手,但如果在现场有给己方助威、对对方威吓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如果E没有此类行为,则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应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罚。E接到同伙交给的管制刀具,没有及时交给民警,而是带回家,如果其“准备第二天交派出所”仅仅是为自己开脱的托词,则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