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时效完成后的给付

  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请求权消灭,义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时,将产生何种效果?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亦同。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以契约承认该债务,或提出担保者,亦同。

  之所以产生如此效果,有以下原因:

  第一,时效完成后,只是请求权相对地消灭,其基础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时丧失了请求力。比如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后,债权自身仍然存在,但其受领给付和保持给付的权能不受任何影响,因此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债权人取得履行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无权以不知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第二,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虽然享有时效抗辩权,但其放弃抗辩权自动履行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权利人的信赖,事后义务人反于诚信再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属于与所引起的信用相反的行为,时时效抗辩权的滥用,应受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也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院再《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同样,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也规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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