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福鼎妇女离婚1年后成功获取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程某与汤某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程某与汤某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汤某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程某大打出手。2011年6月23日,汤某喝酒后对程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程某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程某决定与汤某离婚。2013年3月13日,程某与汤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4年1月21日,程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汤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福鼎法院起诉,要求汤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汤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汤某与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汤某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汤某对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汤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程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程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法院法官的细心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私下和解协议:被告汤某同意给予原告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