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赵争贤与被告王留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赵争贤与被告王留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同站和被告王留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初,被告王留根雇佣我在平乐镇新庄的洛阳中铁强力桥梁有限公司做桥梁移动横架。我于元月8日开始进入工地施工,至4月15日完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3995元。我向被告讨要,被告说是霍伟承包中铁强力桥梁公司的工程,并将活转包给他的,霍伟没给他结算,他们相互推脱,至今分文未付给我。无奈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留根限期支付我工资39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洛阳中铁强力桥梁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霍伟,霍伟将工程转包给我,我雇佣的员工施工。工程完工后,霍伟只付给工人很少一部分工资,因霍伟没给我付款,我没办法向工人支付工资。关于原告诉我欠工资一事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留根雇佣原告到洛阳中铁强力桥梁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由霍伟承包后转包给被告王留根,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3995元,原、被告对雇佣事实和拖欠工资数额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施工活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款399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留根支付原告赵争贤工资款399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留根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