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穆某某与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某诉称:2007年冬季,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将建造16座电烤烟炕的任务承包给了被告,被告以包公不包料的方式,将施工任务承包给了原告父子;约定原告每建造一个炕,被告支付施工费2200元,被告还另外管煤、管菜,没有约定竣工日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商议时有某庄村主任王某某等多人在场。2008年春季,原告如约将16座烟炕全部建起,并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按约定被告应将35200元施工费全部付给原告,而被告却只支付原告22000元,下欠13200元无理拒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132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建房人为原告之父;2、原告未取得建筑资质,合同无效;3、原告一方并未对房屋进行验收,为不合格房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穆某某与其父亲穆某某从事建筑业,但无建筑资质。2007年冬天,被告王某某负责建造本村16座电烤烟炕,经与原告父子协商,由原告父子施工,被告王某某负责供料。建筑过程中,原告未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2008年春完工后,被告以所建烟炕存在建筑质量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在支付22000元施工款后,拒绝支付下欠施工款13200元。所建烟炕是否经验收,双方说法不一。被告已使用过部分烟炕,但未就工程质量问题,到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处理。后经被告所在村委会干部调解未果,原告穆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13200元。

  另查明:尽管所建烟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但原、被告均认可所建烟炕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6间烟炕共同存在的问题:1、房顶漏雨;2、火头不规范。其中6间存在楼板出檐,墙体不规范;地基不平(炕与炕之间、每个炕之间地基都不平),地基乱层;5号炕上边没有垒水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明及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承建本村16座烟炕,应找有建筑资质的建筑队施工,同时应对原告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并及时支付施工款。原告穆某某应严格按图纸,规范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在王某某未确认原告是否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把建筑烟炕的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穆某某未严格按建筑规范要求施工,而王某某也未能对施工质量严格监督,导致所建烟炕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出现后,王某某不是积极地找有关部门解决,而是采取拒付施工款的方法,导致矛盾加剧。鉴于双方出现矛盾,现要原告为被告修缮烟炕已无可能,且被告已经使用了部分烟炕。对被告王某某下欠原告穆某某的施工款13200元,应扣除1/3作为被告王某某的修缮费用较为适宜。关于被告王某某辩称的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建房人为原告之父的问题,因被告与原告之父穆某某并无签订书面合同,且原告一直参与施工,对于原告的起诉,其父并无异议,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穆某某建筑工程款8800元。

  二、驳回原告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穆某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