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邝串友与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房合同纠纷

  原告邝串友与被告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串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和被告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串友诉称,1997年2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购买被告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中意花苑秋意阁3、4层复式B单位商品房,约定购房款1006348元,分七期付款,被告于1998年6月28日前将该房地产建成并正式交付我使用。签订合同后,我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约交付房地产给我使用,至1998年8月28日我才收楼。现我要求被告依约支付从1998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的违约金61387.23元。我不要求追加长沙中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远景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被告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辩称,与原告签约及交楼情况属实。但我公司迟交楼的原因是由于基础工程出现了异常的地质状况而延迟交楼,属不可抗力事件,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追长沙中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原告向被告预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的中意花苑秋意阁第3、4层复式B单位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86.03平方米,总价为1006348元,分七期付清房款,被告应在1998年6月28日前将该房地产建成并交付原告使用,但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社会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延期交付,否则,如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产,须以原告实际已付房款1‰计付违约金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房款1006348元,被告在1999年8月10日开具发票给原告。但被告无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楼,原告于1998年8月28日收楼。

  中意花苑是由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远景村民委员会与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作开发,后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长沙中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

  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追加长沙中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远景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及被告提供中意花苑延期交楼是因客观地质条件造成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契约、发票、证明、合作开发合同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迟延61天交楼,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按原告已付房款1006348元计算,违约金为61387.23元。被告提出有不可抗力事件,但证明没有注明发生事件的时间,故被告以此作为免责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出应由其与长沙中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这是其内部的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在审理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追加长沙中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远景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意见,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给付邝串友违约金61387.23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7元由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邝串友预交的受理费2457元,由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直接给回邝串友)。